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7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3民初1308号 |
案号 |
(2021)湘0223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志勇、易春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共同向原告王雄良支付150000元(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林志勇、易春吾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