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480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2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贷款600万元、利息(其中400万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按年利率7.5%计算,并按此利率计收复利,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25%计算罚息、复利;200万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按年利率7.5%计算,并按此利率计算复利,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25%计算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12.25万元。 2、被告徐文东、周建香对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兴化市隆鑫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主文中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8.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4、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主文中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8元,由被告新天地公司负担,被告徐文东、周建香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隆鑫公司、牛势公司、锦辰公司对其中38539元、被告心连鑫公司对其中19269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4 |
发布时间 |
2016-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69178970T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孙堡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