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乡县玉潭镇许华日用百货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58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16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3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华偿还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 869 687.4元;二、被告许华支付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费66 432.6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止,后段依约按月息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赛群、李领、袁珍对被告许华的应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宁乡县玉潭镇许华日用百货经营部对被告许华的应付款承担一半的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许华如未履行上述应付款,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李领、李赛群名下的坐落于宁乡市历经铺沙河市场2期工程等多处,权证号为00037657、00049752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许华、宁乡县玉潭镇许华日用百货经营部、李赛群、李领、袁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226元,由被告许华、宁乡县玉潭镇许华日用百货经营部、李赛群、李领、袁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宁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沙河市场A栋3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