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华建汽车挡圈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07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3873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4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东海县华建汽车挡圈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徐麦成: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190元(4530元/月×2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7950元(4530元/月×15个月)、医疗费147998.01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15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的伤残津贴合计57984元(3624元/月×16个月),并自2019年4月起按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3624元/月,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被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3、原告支付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2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生活护理费合计36701.1元(1359.3元/月×27个月),并自2019年4月起按照1359.3元/月的标准按月支付被告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二、驳回原告东海县华建汽车挡圈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东海县华建汽车挡圈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722执4788号
立案日期
2019-11-12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87733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青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6907825631
登记机关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海县双店镇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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