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民再69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3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金龙贷款人民币1872627.0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撤销本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的负担,即:(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刘金龙货款人民币1872627.06元并支付违约金;(三)驳回被上诉人刘金龙对上诉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55元,由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5元由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诉讼费26655元,二审诉讼费21655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1573865001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井陉县微水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