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93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6747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3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借款本金4998755.19元及贷款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利息为298849.27元,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杨春雪、杨森、陈佩云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有权以被告杨森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无极县农贸市场内的房产和土地(石无房权证城区字第073001851号、无国用2010第085号)、坐落在无极县无极镇正无路西段北侧的房产各土地(石无房权证城区字第073004195号、无国用2014第1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杨春雪、杨森、陈佩云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赵彩勤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杨春雪、杨森、陈佩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83元,由被告河北旺胜动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杨春雪、杨森、陈佩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时间 |
2019-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春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075241293X1 |
登记机关 |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极县城无极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