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平县树业种养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122民初682号 |
案号 |
(2017)粤512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正兴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60650.8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23日止,2016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年利率11.9925%计付),被告张春凤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对被告饶平县树业种养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饶平县新圩镇八仙山场八仙山1020亩林权【证号列饶林证字(2013)第590528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9295.85元由被告张正兴负担。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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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正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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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饶平县新圩镇霞光村八仙山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