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枞阳县毛纺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一初字第00277号 |
案号 |
(2016)皖08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查兆华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查兆华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三、被告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文、方凤娥、吴福应、陆九梅、任劲松、周桂荣对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查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60元,由原告查兆华负担11000元,由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51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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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福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756840632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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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下枞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