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767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3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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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山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7.80%计收利息;自同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山支行对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的房屋(详见编号为“兴抵字第20111220-2号”的村镇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编号为“兴他项(2011)第163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育唐对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育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山支行行使上述担保物权和行使保证权利的总额以不超过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总额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5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2159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因公告费200元已由原告垫付,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给原告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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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育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91063672W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