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姜商初字第00564号 |
案号 |
(2015)泰姜执字第02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10472.59元及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64418元; 二、被告吴育唐、王亚平对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有权对质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熔锐镍钴有限公司、泰州市恒步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启航制衣有限公司、赵德民、徐恒亮、袁国华在原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9元,由被告江苏大唐公司、吴育唐、王亚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03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25 |
发布时间 |
2016-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育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91063672W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