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江海鬃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3民初269号 |
案号 |
(2019)苏1291执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德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2月20日,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7800元。二、被告王文兰、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三肠加工厂、泰州市江海鬃制品厂对上述被告杨德清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杨德清借款中的本金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19585元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房克华、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杨德清借款中的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88215元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德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00元,由被告杨德清、王文兰、房克华、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三肠加工厂、泰州市江海鬃制品厂、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2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网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北仓路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