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81号 |
案号 |
(2016)苏1204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峰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原告钱峰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34133元。 二、被告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杨晓敏、俞红梅对被告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03元,由被告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彬、任龙娥、杨晓敏、俞红梅、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本院不再退款,由六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03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费和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虹桥镇中丹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