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44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4924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8492元; 被告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驳回原告纳晋达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715元),由被告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24
发布时间
2018-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静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2561996442U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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