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3民初4964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东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90万元,按年利率8.7%×1.5倍,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德平、曹芸对被告连云港市东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14321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1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14328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3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14323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4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31780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5-A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49646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7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49647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8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49649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2层9号门面房、连房权证新字第X00149641号位于新浦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3层7号门面房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125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125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德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037940627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3层5号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