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中民终字第0081号 |
案号 |
(2016)苏1203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丹孙丹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护理费1585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0285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尚需支付90850元。二、东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发孙丹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伤残津贴11520元、生活护理费6703.2元;自2011年6月起按月支付孙丹伤残津贴1920月/月、生活护理费1117.2元/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根据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的7月1日调整。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风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东风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受伤是其自己造成的,与工作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2009年,被上诉人跟随个体工程队到上诉人外包的场地上做工,2009年8月9日,被上诉人下班过程中未按正常通道行走,而是抄近道直接从约3米高的台面上跳下,致受伤,与工作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劳动关系,上诉人既未雇用被上诉人,也未发放被上诉人工资,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有关责任。三、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797443334Y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船舶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