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2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18)冀0132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到2017年12月20日所欠利息38903.90元,共计1138903.90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11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王朋林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石房他证元字第3006595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价款超额的部分归抵押人王朋林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清偿。 三、被告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师伟谦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石房他证元字第3006594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价款超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师伟谦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5元,由被告元氏县通达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师伟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2769836085R |
登记机关 |
元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蟠龙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