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海商初字第00547号 |
案号 |
(2015)泰海执字第0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000元、截止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175139.22元及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江苏益鑫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沈卫红在前项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合计人民币83126元,由被执行人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鑫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沈卫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0 |
发布时间 |
2015-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卫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754613735G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民营科技园内姜寺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