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春市强盛金属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81民初508号 |
案号 |
(2019)粤1781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 东 省 阳 春 市 人 民 法 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春市强盛金属制品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计至2018年2月19日止借款利息为2083761.71元,含罚息、复利;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新欠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企业类)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范晓明用于抵押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梅城街北一巷1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2015)特0000892第100494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阳春字第0200038114号)房地产和被告阳春市强盛金属制品厂用于抵押担保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站港工业区第B2号的机械设备(详见《机械设备查封清单》)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范晓明、孙俐莉、孙尚德、黄月娟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阳春市强盛金属制品厂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8470元,由被告阳春市强盛金属制品厂、范晓明、孙俐莉、孙尚德、黄月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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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8159011828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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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春市春城街道站港工业区第B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