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平县友祥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102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7)粤5102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饶平县友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8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0391.96元(计至2016年6月22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饶平县友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太石埔9号、10号、11号、12号、1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1538、00001539、00001540、00001541、00001542号)在被告饶平县友祥实业有限公司结欠的借款850万元及应计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饶平县友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太石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饶府集用(2010)第001608号)在被告饶平县友祥实业有限公司结欠的借款800万元及应计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俊瑞、吴景宏各对被告饶平县友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0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002元,由被告饶平县友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俊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22680597196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村太石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