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其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98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申平货款31709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其中18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算利息,余款自2014年5月24日起算利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彭其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20)皖0522执恢11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