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其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2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98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恢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彭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申平货款31709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其中18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算利息,余款自2014年5月24日起算利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彭其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20)皖0522执恢11号
立案日期
2020-01-17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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