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根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6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当石民二初字第00192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根和、麻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000元,利息23097.44元(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23日),合计253097.44元;并按月利率11.9475‰给付自2010年4月24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吴宗虎、麻国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被告于根和、麻桂花、吴宗虎、麻国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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