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枝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6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30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恢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文钢、吴林业共同归还原告吴小俊借款127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并同时共同给付已归还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范小峰对被告吴文钢借款65000元和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及已归还借款6000元的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枝平归还原告吴小俊借款51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于2014年2月23日前付清;四、被告田运芹对被告吴枝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小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248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1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吴文钢、吴林业共同承担2678元,被告吴枝平承担1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20)皖0222执恢26号
立案日期
2020-01-16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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