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时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4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绥民初字第301号
案号
(2020)湘0527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刘时东赔偿因原告杨爱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和原告亲属袁居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原告杨爱春、钟明娥、袁杏花、袁玲华、袁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13751.39元,被告刘时东已赔偿3000元,还应赔偿110751.3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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