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山县兴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3306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大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3720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4月7日利息184532.67元、罚息10061.04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6万元; 二、被告平山县兴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秦文君、李二波、齐艳茹、李红梅、郄为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大波追偿; 三、被告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平山县兴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平山镇柏坡东路与电厂路交叉口的房产(房产证号:平山县房权证字第045000257号)及被告李大波抵押的位于平山县平安东路的土地[土地证号:平房改国用(2001)字第11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4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70元,七被告共同负担737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大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1556096407E |
登记机关 |
平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山县柏坡东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