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138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维君、阮红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9963.64元、利息2951.46元以及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罚息为78898.46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29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03%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3295元; 二、被告张步荣、田宇、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5元,由原告承担192元,被告马维君、阮红娟、张步荣、田宇、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承担9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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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跃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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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