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4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民终17号
案号
(2017)冀0582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如英给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河北三丰豪泽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王永刚、任建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变更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向李如英给付原借款利息230228.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98元,由被告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河北三丰豪泽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王永刚、任建波共同负担38454元,李如英负担4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88元,上诉人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负担4044元,李如英负担40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时间
2019-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29684334318M
登记机关
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黄巾大道南侧四号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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