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民终17号 |
案号 |
(2017)冀0582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如英给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河北三丰豪泽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王永刚、任建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变更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向李如英给付原借款利息230228.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98元,由被告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河北三丰豪泽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王永刚、任建波共同负担38454元,李如英负担4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88元,上诉人巨鹿县三丰银杞饮品有限公司负担4044元,李如英负担40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时间 |
2019-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9684334318M |
登记机关 |
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黄巾大道南侧四号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