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0775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鸿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89544.0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3月27日利息为858137.23元,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44%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傅金光、苏慧珊、徐文秀、卞洪彬对被告连云港市鸿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0元,公告800元,共计30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鸿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连云港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傅金光、苏慧珊、徐文秀、卞洪彬对被告连云港市鸿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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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傅金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75797377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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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李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