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集市盛源泡沫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5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81民初1938号
案号
(2018)冀0181执1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宁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借款本金1864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1083.19元。(2018年5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陶洋洋、刘炳辉、辛集市盛源泡沫厂、步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1元,减半收取计114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郝宁宁、陶洋洋、辛集市盛源泡沫厂、刘炳辉、步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时间
2019-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郝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1715820408A
登记机关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辛集市张古庄镇南吕村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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