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承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3053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2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承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圣青各项经济损失254609元;二、被告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圣青各项经济损失109118元;三、驳回原告胡圣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胡圣青12负担33元,被告纪承岑负担736元,被告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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