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云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6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4民初469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2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来、华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3183.62元,以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余来、华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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