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6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4民初2405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2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5690.6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自2020年8月25日起以1018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以12758.1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以12749.62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敏对吴青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申请费398元,合计770元,由被告吴青青、吴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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