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3********4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3刑初174号
案号
(2021)皖1723执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海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71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汪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六、被告人王志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72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七、被告人朱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八、被告人谢涛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九、被告人何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十、被告人聂家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十一、被告人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二、对被告人刘海、叶海松强拿硬要获取的非法所得予以73追缴,发还予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刘海、叶海松、汪鹏、彭洁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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