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正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03民初1161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3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正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蔡有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二、被告蔡正祥、蔡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5万元及利息154 765.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另以79.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9.497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蔡有祥对被告蔡正祥、蔡友良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玉贞对被告蔡正祥、蔡友良上述债务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蔡有祥、刘玉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正祥、蔡友良追偿;四、驳回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3 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 650元,由被告蔡正祥、蔡有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