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3民初2612号 |
案号 |
(2020)豫0923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陈庆国负担。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青义、闫永辉、闫永利、闫翠娜各项损失共计190912.62元。二、驳回原告李青义、闫永辉、闫永利、闫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4118元,原告李青义、闫永辉、闫永利、闫翠娜负担1942元,车辆保全费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英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5107743680U |
登记机关 |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12号院内办公楼二楼2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