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00341号 |
案号 |
(2015)泰靖执字第02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旭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洪东升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2015年5月20日前为528000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承担律师费164750元。 二、被告靖江市长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50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8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6-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旭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141095082H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市中洲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