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霞山区温志强水产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0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80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辉海水产经营部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07871.28元及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利息46568.01元,此后的利息以160787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加收50%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潘彩凤、庄乐滨和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温志强水产经营部、温志强、湛江市霞山区万兴水产经营部、陈汉莲分别在最高限额1799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80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龙土金、梁玉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74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辉海水产经营部、潘彩凤、庄乐滨、湛江市霞山区温志强水产经营部、温志强、湛江市霞山区万兴水产经营部、陈汉莲、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龙土金、梁玉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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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温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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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湛江市霞山人民东路3号原修造厂加工区E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