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宏村农业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42号 |
案号 |
(2015)黟执字第00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原告:安徽省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黟县县城马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宏村农业园,住所地黟县宏村镇龙江村。 负责人:金立奎,投资人。 被告:金立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4组11户,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10086918。 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黟县农商行”)诉被告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黟县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黟县农商行诉称:2013年2月1日,黄山宏村农业园因农业园建设向黟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签订了《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等”。此外,金立奎又作为保证人,与黟县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金立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2月4日,黟县农商行将借款50万元发放给了黄山宏村农业园,同年2月27日黟县农商行又将借款150万元发放给了黄山宏村农业园。2014年1月26日,黄山宏村农业园申请展期归还上述借款,并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展期期限为一年;展期后贷款利率执行9.225%等”。现上述借款展期也早已到期,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仅支付部分利息,仍欠黟县农商行本金200万元,利息274132.52元。后经多次催收,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只认可债务,却不予以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黄山宏村农业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74132.52元(算至2015年6月8日止,以后利息依法依约另行计算到实际支付日止),共计2274132.52元;二、金立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黄山宏村农业园、金立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黟县农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黟县农商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黟县农商行诉讼主体资格; 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立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23598675503B |
登记机关 |
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宏村镇龙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