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397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文涛、解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按月利率1.77%计算;自同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陈文涛、解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50万元。 三、被告陈晶、冷媚、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对被告陈文涛、解燕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晶、冷媚、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涛、解燕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315元,由被告陈文涛、解燕共同负担,被告陈晶、冷媚、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负连带给付义务。因公告费200元已由原告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故由被告陈文涛、解燕、陈晶、冷媚、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78669135P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