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第一开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海商初字第00387号 |
案号 |
(2015)泰海执字第01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第一开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泰州市海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74826.31元,同时给付利息(以4074826.31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同类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士春、周桂凤、徐冬、杨爱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同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诚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52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凭本院发出的“上诉须知”,按国务院《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时间 |
2016-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桂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833938157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斜桥红丰2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