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东县万金豪钢构型材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304********9T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4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1)湘0424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东县万金豪钢构型材经营部、吴德云、谢度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连带支付原告刘文斌、单春娥、刘灿下欠赔偿款235,7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35,7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0.9%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文斌、单春娥、刘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2元,由原告刘文斌、单春娥、刘灿共同负担3,478元,被告衡东县万金豪钢构型材经营部、吴德云、谢度林共同负担8,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