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2民初7869号
案号
(2020)皖1222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栾飞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9日起算至还清止);二、被告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栾飞因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于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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