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民终2632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1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二、安徽威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80844.72元并14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9.5%标准支付利息至贷款还清时止;张威、灵璧县下楼雪神面业有限公司、灵璧县亚之禾面业有限公司、王树一、程守建、李艳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6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39元,均由安徽威香食品有限公司、张威、灵璧县下楼雪神面业有限公司、灵璧县亚之禾面业有限公司、王树一、程守建、李艳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