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3130民初823号 |
案号 |
(2019)湘3130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世勇、伍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期内利息1957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自2015年5月7日起,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晏志高、彭继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世勇、伍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