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宗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芜民二初字第00139号
案号
(2018)皖0221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芜湖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芜湖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170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6日起,按同时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芜湖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芜湖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3000元。 三、被告芜湖储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宗新、被告张煌、被告胡晓雨,对被告芜湖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时间
2018-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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