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81********7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81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20)湘108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春芝支付违约金14 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春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罗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