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778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成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正峰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2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正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计收36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胡成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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