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82民初1050号 |
案号 |
(2019)皖1182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炳科、卢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建平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2505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刘炳科、卢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