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993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10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成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文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5万元借款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万元借款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借款均按月利息1.2%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计收2900元,保全费2020元,4合计4920元,由被告胡成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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