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7民初8760号
案号
(2019)苏0707执30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以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305%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127计算罚息)。二、被告邵世坤、苏以飞、王其怀、苏召安、庄艳梅、盛小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以龙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苏以龙、邵世坤、苏以飞、王其怀、苏召安、庄艳梅、盛小变负担(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时间
2019-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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