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36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4民初5723号
案号
(2017)苏0324执4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晓艳违约金(以84523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付中豪国际广场写字楼13层办公1302号房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收取的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2-14
发布时间
2018-0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余燕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91775441362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中豪国际花园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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